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张娟:刑庭女法官的剑胆琴心

时间: 2016-11-30 16:05 点击量: 6662
开头.webp.jpg
张娟.webp.jpg
“十佳人民法官”候选人之十五
姓名:张娟
职务: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简介:2014年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15年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二等功,所在的刑一庭被省法院评为“先进单位
司法为民  常怀敬畏之心

一提到法官,人们总会将之与威武、严厉等词语联系在一起,然而有这样一位女法官,却在法律的天平上找到了威严和柔情的平衡,她就是监利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唯一的女法官——张娟。 

张娟始终以铁案标准要求自己。她常说:“对于每一起案件,无论大小难易,都要有对案件细节的敏感性,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才能做到不枉不纵。”

2013年12月5日下午1时许,李某与万某在分盐镇的一家茶馆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菜刀将万某的左手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万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我冤枉啊,我是真的冤枉啊。”当张娟来到李某家中时,李某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哭诉道,原来李某当时在茶馆打牌,万某拿着木棍走进来,不由分说就往李某身上打。李某为了反抗,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企图恐吓万某,不料争执中将万某划伤。

“要赔到倾家荡产,把牢底坐穿。”对于李某的说法,万某却嗤之以鼻,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受害者。见调解工作难以展开,张娟一反平时轻言细语,十分严肃的跟万某讲法律,不仅言明万某先动手挑衅有错在先,还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会被拘留。

原先态度强硬的万某,一下子跟霜打的茄子似的,忙称愿意接受调解。经张娟多次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庭前调解,由李某亲属代为赔偿万某经济损失75000元,万某也同意出具《谅解书》,对李某伤人一事表示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本一场气氛剑拔弩张的矛盾纠纷,就这样在张娟寥寥数语中化解于无形。

不懈追求  永葆进取之心

张娟从2011年参加工作以来,凭着对法官职业的热爱,以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开拓创新的办案思路,快速实现了从好学生到好法官的角色转换,成为刑庭的业务骨干。

正是感受到当事人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敬意,张娟在工作中愈发勤恳,不敢有丝毫懈怠,她深知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对公正的追求,还要有实现公正的职业素养。因此,无论身处在什么样的岗位和角色,她在辛勤工作的同时,还一直坚持不间断地学习专业知识,立志做一名学习型法官。

在丰富法律知识和理论功底的同时,张娟非常注重审判经验和技能的积累,不仅勤于动脑,而且善于总结,笔耕不辍,撰写的多篇论文和案例分析被中院、省高院采用。

监利法院曾审理了一起由省高院指定的陈某受贿案件,张娟被安排撰写该案的裁判文书。为了完成好这项工作,张娟花费了两天时间阅读并整理完陈某受贿案件中所有的资料,一笔一字书写了3万多字的裁判文书,并附带一张详细的受贿清单。

该案审结后,省高院领导称赞张娟,个人思路清晰,文书一目了然,圈出了其中的重点疑点,对敏感数字也进行了整理归纳,是撰写文书一把好手。

柔情感化  当存怜悯之心

张娟经常说:“如果一百件案件办错了一件,看起来是百分之一的误差,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因此,作为一名刑事法官,要保证不使一个应受惩罚的罪犯逍遥法外,也不能使一个无罪的公民受到法律的追究”。多年来,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求求张法官救救我的孩子!”2014年,张娟审理第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时,遭遇“人情”与“法律”的抉择。15岁的初中女孩杨某在校外结识张某,一次张某称自己在一商店打工,长期受老板娘的气,想收拾老板娘一顿,想请她帮忙。俩人约定时间后,在商店内殴打老板娘一顿,并拿走店内现金。

故意伤害罪加上抢劫罪,如果双罪并罚,杨某非但不可能返回学校,而且很有可能会在监狱中荒废青春年华。张娟找来该案的卷宗,逐字逐句详细阅读后,发现杨某确实参与到这起故意伤害、抢劫案中,虽然及时自首加上本身未成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量刑在一年左右。张娟将此案的法律规定告知杨某父母后,杨某母亲扑通一声跪倒在张娟面前,苦苦的不停哀求。

“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尽量多做工作,让双方都得到满意的结果。”为了杨某能重返校园,张娟多次组织庭外调解,让杨某父母和老板娘进行沟通,最终追加民事赔偿,对杨某采用非监禁刑。

作为一名刑事法官,案件一判了之简单,张娟深知难的是如何将人文关怀合理运用到案件中,使罪犯真正体会到法律的温情,从而安心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因此,张娟在对重大暴力型犯罪分子重拳打击、绝不手软的同时,对于生活困难和情况特殊的犯罪分子,也常常伸出援助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