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主办:监利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 监利市人民法院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地址:湖北省监利市容城镇荆南大道57号 0716-3320980 邮编:433300 鄂ICP备12010191号-1
监利市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