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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

来源: 监利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1-01-14 11:27 点击量: 1670

1月13日,监利法院在第一审判庭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并当庭宣判,6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据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为捕捞螺蛳谋利,电话授意某村村民王某乙、王某丙夫妻、王某丁、李某夫妻在监利市四湖总干渠(属禁渔区)利用“三无”柴油机动船舶、吸螺机等禁用工具长期非法捕捞螺蛳,并予以收购。2020年6月7日晚,监利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河时,现场查获王某乙、王某丙非法捕捞的螺蛳400公斤以及王某丁、李某夫妻非法捕捞的螺蛳300公斤,并当场查扣船只和吸螺机等渔具。现场查获的螺蛳经执法人员清点称重已全部放生。另查明,自2020年以来,王某乙夫妻共计捕捞螺蛳2000公斤许,王某丁夫妻共计捕捞螺蛳2500公斤许。

该案件的另一名被告人胡某为谋取利益,明知螺蛳系王某甲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转账交易,总计价值达15.72万余元。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两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王某丙、李某在审判庭现场接受审判,另外4名被告人则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庭审模式同时受审。经过庭审,6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监利法院经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监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王某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了解,这起非法捕捞案件系涉“长江大保护”部督案件。监利法院将持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审理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长江水生生物犯罪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并积极联合各单位开展公益生态修复,加强以案释法、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公众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识,为十年禁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落实长江大保护、打赢碧水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