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监利法院民一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方式,当庭履行调解协议。
原告瞿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在一拐弯处,后面一骑电动车妇女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瞿某上前帮扶该妇女,反被该妇女的丈夫吴某误认为肇事者,并到瞿某家中殴打瞿某,致瞿某受伤。瞿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吴某赔偿损失14400元。该案于4月25日开庭审理,经承办法官杨俊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瞿某7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因赔偿金额较小,杨俊法官问吴某能否及时付清,吴某表示没有带足够的现金,而且当天正下大雨,附近没有银行不方便,此时原告又担心被告会反悔。见此情形,杨俊法官提议可否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原被告双方欣然同意,当场微信转账,即时完成交付,原告确认收款后出具了收条,整个过程不到3分钟。
微信支付在本案的处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比传统的支付方式:现金携带不便,银行转账手续的繁琐等,微信支付极大的便利了当事人,而且,当场支付还能防止出现拖延赔付的情况,快捷直接。此前,该院民一庭就在庭审中运用微信进行举证质证,因当事人人在外地,往返不便,在庭审中当事人通过微信传送证据和质证意见,这既节约了诉讼时间,又保障了诉讼双方的诉讼权利。
司法体制的改革,要求从法院内部不断进行自我创新,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微信软件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就是优化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个创新,在这个互联网膨胀,人人微信的时代,若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案件中广泛运用,既能简化法官办案流程,方便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又能解决后期执行难的问题,当庭裁判,当庭给付,提高了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满意度。如此“接地气”做法,有助于消除群众心中的隔阂和误解,拉近人民法院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