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满周岁,男方以女方患有抑郁症为由,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监利法院对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吕某和陈某于2020年相识,于2021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次月举行婚礼,12月生育女儿,婚后双方经常产生矛盾。2022年8月吕某陪同陈某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伴焦虑。吕某认为陈某未在婚前告知该重大疾病,遂向法院起诉撤销与陈某的婚姻。吕某起诉时,女儿未满一岁,随陈某生活,审理中吕某增加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
监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疾病类型上,民法典将原《婚姻法》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重大疾病”,但抑郁症是否为“重大疾病”,需要个案具体分析而定。本案中陈某在深圳某公司任职,能够正常生活,且此后病情好转,故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更不属于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
关于如何界定“婚前如实告知”问题,监利法院认为,抑郁症具有一定外部表现,本案中原、被告相识、恋爱近一年后才结婚,婚前二人朝夕相处过程中,吕某应对陈某是否患抑郁症具有感知性,且吕某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陈某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故对其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后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项条款对男方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是民法典基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母婴的生理、心理的角度出发,为了保护处于特殊时期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不能为了规避该条款,而以撤销婚姻之名打离婚官司之实。本案中陈某患有的抑郁症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且尚处于哺育期内,吕某应更予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
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患病,另一方也应承担法定扶养义务,这既是双方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和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