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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民法典》: 离婚后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4-03-14 18:35 点击量: 2840

夫妻离婚,一方可能会因为自身经济条件较差、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等原因,陷入生活困难或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可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案情简介:

董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结婚,妻子董某系聋哑人,丈夫刘某腿部残疾。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双方交流不便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董某于2020年回娘家后与刘某分居至今2024年1月董某来到监利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刘某向其支付经济帮助费。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询问刘某意见,了解诉求,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董某提出的经济帮助费过高。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生活都比较困难,但刘某的家庭条件更好学有裁缝手艺,尚能取得一定的收入,可以支持董某的经济帮助费。为更有效化解矛盾,承办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家人做思想工作,耐心沟通,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董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当天支付了一定经济帮助费。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继续,而是基于道义的考虑,从原有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对于生活困难的女性,在离婚时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本案中,监利法院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需求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支持了适当经济帮助,保障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一方生活困难

指一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来源有限,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其基本医疗需要,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离婚时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也可主张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

2.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

另一方在维持个人在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具备向对方提供一次性帮助或短期帮助的能力。

3.生活困难出现在离婚之时

生活困难的情形需发生在离婚当时,离婚后才出现“生活困难”情形的,不能向对方主张离婚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