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与个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增长趋势,而在这些案件中,出现了不少贷款合同的签字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申请贷款,最终被判令承担还款义务,成了替别人还贷的“大冤种”。
在新沟法庭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公司因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找到韩某与其签订购销协议,让韩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给公司用。后韩某作为借款人、张某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申请银行贷款90万元。此后公司虽将借款本金足额还清,但借款所欠下的利息一直拖欠未还,银行遂将韩某及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令,韩某在30日内向银行清偿利息,张某对此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需要承担作为借款人或者借款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在本案中,韩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有权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人主张权利,韩某应作为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张某用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借款人也无力偿还,担保人就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最后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替他人顶名贷款,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依法履行借款合同的约定。在代替他人借款或担保签字之前,要多考虑考虑法律后果,做好自己代人还款的心理准备,同时也要多考察对方的信誉如何、有没有偿还能力。此外,名义借款人要注意保存自己和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凭证,保证自己承担还款责任后的追偿权。借名贷款有风险,借贷签字须谨慎,帮助他人时,也别让自己的良善之心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