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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包工头“卷款跑路”,分包单位需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新沟人民法庭 时间: 2022-03-03 09:49 点击量: 12693

2020年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了湖北某建筑工程的施工项目,并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刘某,包工头刘某招揽了某等三位农民工协助作业,并在欠条中约定2021年12月底结算工资直到2022年2月,刘某一直迟迟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共拖欠工资11万余元,三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包工头刘某和工程总承包公司诉至监利法院。

我们公司把钱给了刘某,让他结算工资,现在刘某拿着钱跑路了,我们找不到人,打算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司负责人承办法官朱祥说明案件情况。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但对方始终拒不接听,也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为涉企业的民生领域纠纷,若简单作出判决,非但无益于解决双方矛盾而且还将对公司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为尽快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官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在明确刘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情况下,耐心向公司负责人阐明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告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完成之后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最终,在法官的指导和调解下,公司听取了建议,同周某等三位农民工共同向监利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包工头刘某“卷钱跑路”的实际情况,并一次性结清拖欠三位农民工的工资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件顺利结案,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其分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仍应对欠付周某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筑公司在先行清偿某等人工资后,可以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