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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学生课间嬉闹致伤残,谁来担责?

来源: 民一庭 时间: 2023-09-11 16:55 点击量: 19628

又到一年开学季

“神兽”们终于收心“归笼”

然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差

在校打闹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此时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小天和小李是同桌,刚刚年满十周岁。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二人玩耍嬉闹时小天用直尺弹向小李,小李见状拿起桌上的文具袋进行遮挡,直尺崩断,碎片崩到小天的左眼。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晶状体破裂),经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另小李的监护人和学校分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险和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几方协商无果,小天的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利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午间休息时疏于对学生的管理,危险发生后疏于观察,送医治疗不及时,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天和小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双方嬉闹可能产生的危险应有一定认知能力。嬉闹中,小天主动挑事,小李被动遮挡,小天自己的塑料直尺崩断导致损害发生,小天应承担较大的次要责任,小李承担较小的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情节,按照6:3:1的比例划分三方责任,小李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小李和学校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监护人责任险和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对小李和学校承担的责任,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的话:

在审理涉未成年案件中,应将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对于这类未成年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案件,如何划分学校和监护人责任,争取儿童权益最大化是审理过程中的关键。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课间学生的行为,学校有管理的职责,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取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也应对孩子进行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