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杨法官一次性帮我们解决了这两起纠纷,也免去了我们多次奔波的麻烦。”一番高效的庭前调解后,两起互为原被告的涉企案件双方当事人向承办法官杨利民表达了这样的感谢。
2018年,邹某以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承建该公司工厂厂房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邹某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完成了大部分施工任务,因双方对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后续工程款无法按时支付。邹某和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对方为被告,几乎同时向监利法院提起诉讼,一方诉请支付工程款,另一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赔偿。
受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因双方争议较大,不适合通过电话或网上调解,便及时安排了开庭。开庭前杨法官偶然得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由该案被告提起的另一起案件分给了民二庭另一位法官。
考虑到两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关系密切,进行合并调解或许能大大增加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在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有助于实现真正案结事了,杨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另一案的承办法官,详细询问了该案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情况,归纳了两个案件的争议焦点。经过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充分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获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开展庭前调解。经过一番反复释明法理、耐心沟通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促成一案调解结案、一案撤回起诉的双赢结果。
下一步,监利法院将继续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充分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有效减轻企业诉累,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节省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化解潜在矛盾,打好主动仗,努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