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咨询电话,一次执法行动,75000罚款,一场联席会议,一份机制构建文件,关于行政纠纷,我们的解纷“秘笈”是什么?
一通咨询电话
六月的一天下午,监利法院综合审判庭接到了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该同志有些着急,称他们局作出的一个行政处罚决定现在处于复议阶段,可能面临被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并询问如果被改变,他们是否具备到法院起诉的权利。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对于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他们没有诉权,并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你们行政机关是市政府的下级,复议机关是代表市政府在行使职权,下级做错了,上级予以纠正,下级服从上级是原则。无独有偶,几天后复议机关的同志也来到法院,称在办理某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与行政机关争议较大,复议机关一时也拿不定主意,想请法院帮忙“拿拿脉”。
一次执法行动
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据悉,该行政处罚决定源于2023年腊月的一次执法行动。当时,监利市某行政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红城乡唐某某在未办理生猪屠宰证的情况下,私自设点对未申报检疫的自养生猪进行宰杀,行政机关组织专班深夜在唐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其宰杀生猪,后依法对其处以75000元的罚款。唐某某不服并向监利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一场联席会议
在了解案情后,监利市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研讨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此行政争议案件存在实质性化解的可能,可利用我市新成立的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室的平台,依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多部门协同,争取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前端,避免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一份文件
一份调解协议
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在调解人员的释法析理下,行政机关与被处罚人在司法局的主持下于2024年7月17日签订了调解协议。 通过此次事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后的执法中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确保证据扎实,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也要做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处罚人对自身行为进行了检讨,认识到了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今后不再犯。
该案的实质性化解,只是监利法院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一小步,接下来监利市人民法院还将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跟踪评估机制,深化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争议解决途径的认知,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信访机关的协作联动,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化解模式和方法。
解纷秘笈一本通
那么如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呢?监利法院有“秘笈”。
“秘笈”第一步,充分调查。
与监利市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认定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邀请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携带此案卷宗前往我院进行商讨,深入细致地了解前因后果,对相关涉案情况进行“精准把脉”。
“秘笈”第二步,梳理矛盾。
通过与双方的交流探讨,发现双方对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方面不存在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生猪屠宰条例》中认定私屠滥宰行为“是否应以流入市场”为构成要件及行政处罚中“首违不罚”原则是否能在本案中予以适用。
“秘笈”第三步,形成合力。
明确矛盾焦点后,我院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市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民行监督的检察部门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表明此案涉及群体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在纠纷源头予以介入,将该纠纷化解在“已端”。市检察院立即响应,委派专员向行政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在引导检察院介入此事后,我院于7月10日组织召开监利市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针对《生猪屠宰条例》中认定私屠滥宰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行政处罚中“首违不罚”原则是否能在本案中的问题,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判,研究行政争议化解的思路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