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审判与执行的有机衔接,引导和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监利法院积极探索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工作机制,发出多份“执行前置”判决书,将执行通知书内容“嵌入”到判决书中。
2022年4月2日,法官赵斌成审理的甲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7万余元及利息,以及原告为追索债务而支出的费用。
2022年4月6日,法官周黎审理的某银行诉聂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聂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偿还本息。
同日,法官朱祥审理的某银行诉倪某、谢某、某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息。
这些看上去都是一些较为常规的案件,但细看裁判文书就能发现,判决书的尾部都有这么一段文字——“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一段简单的文字,法律效果却不简单,此即监利法院为提高司法效能而采取的又一新举措——执行通知前置。执行通知前置是指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写入裁判文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判决书送达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送达执行通知。
这一举措对被告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均无实质影响,而且有利于实现审执无缝衔接,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是监利法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执行水平的又一新措施。接下来,监利法院也将积极探索审执新模式,不断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