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监利法院为民司法解民忧

来源: 监利法院 时间: 2012-02-13 12:27 点击量: 2255

   

监利法院为民司法解民忧

2012年1月6日,监利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刘红发为监利县上车湾镇支刘村四组居民,于2012年1月5日到监利县公安局上车派出所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出示了自己的第一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后,却被告知不能办理,经查询得知同村二组与其同名同姓的第三人已以原告的户籍资料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由于上车派出所在办理身份证时,没有仔细审查核实第三人的户籍资料,张冠李戴,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身份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县公安局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重新为自己办理正确的身份信息。

时值年关,原告是长年在外的农民工,过年才回到监利,不解决身份证问题,节后返程车票都难买到,日后若因户籍资料被错用导致一系列问题,后果则更加严重。受理此案后,监利法院仔细研究案情,如按照常规案件的三个月审限来办理,原告会遭受更多损失。基于上述考虑,法院向县公安局送达诉状副本的同时,仔细说明了原告的情况,此外还多次向上车派出所了解情况,积极同县公安局沟通,希望县公安局能尽早解决问题。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县公安局作出答复:将立即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并纠正相关的户籍资料。原告刘红发拿到身份证时,不禁感慨到:“要不是有法院的同志帮我奔波,我还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这下总算能过个安心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2012年1月11日,原告主动以诉讼请求已得到保护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合议庭裁定,已准予撤诉。

监利法院从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的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协调好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不但体现了较高的办案效率,更展现出人民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解当事人之所忧”的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精神。